爱沙尼亚立法变化 – 自2022年3月15日起加密货币公司的更新要求
经修改的《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于2022年3月15日在爱沙尼亚生效。
新立法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虚拟货币领域中的洗钱风险、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风险。
这些措施旨在降低与虚拟资产提供商(VASP)相关的风险,并改善对VASP的监管。这些变化还旨在确保与爱沙尼亚没有关联的VASP失去爱沙尼亚虚拟货币许可证。
主要变化如下:
1) 虚拟外汇服务提供商的授权资本应为:
如果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即一个人将虚拟货币兑换成货币或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或一种虚拟货币兑换另一种),则至少为100,000欧元。
如果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提供虚拟货币转账服务(一项允许您通过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进行至少部分电子交易的服务,以代表发起者向接收者的虚拟货币钱包或帐户转移虚拟货币),则至少为250,000欧元。
对于为虚拟外汇服务提供商成立公司时,公司的授权资本只能是货币。
2) 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的先决条件
服务提供商应使用具有高可靠性水平的技术,通过提供真实身份识别并防止数据传输的更改或滥用的信息技术工具来识别和验证身份。
在通过信息技术进行身份识别和验证时,根据《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使用由身份文件法确立的具有高可靠性的数字身份验证文件或其他电子身份识别系统,该系统包含在《欧盟官方期刊》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子身份验证和电子交易所需的具有高可靠性的电子身份验证和电子交易的规定》(EC)的第9条,以及撤销1999/93/EC指令的条例(EC)No. 910/2014 (OJ L 257, 28.08.2014, pp. 73-114),以及具有摄像头、麦克风、硬件和软件的信息技术工具,用于数字身份识别和连接到具有足够质量的互联网。
在身份识别和验证中,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信息技术工具来比较生物识别数据。
在进行兑换和转账交易时,交易的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应根据本法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对每个客户的身份进行确认,并至少收集有关进行交易的人的以下信息:
1) 如果是自然人 – 姓名、唯一交易标识符、支付账户或虚拟货币钱包标识符、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个人识别码或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和居住地址;
在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和转移交易时,虚拟货币提供商会收集有关虚拟货币或转移接收者的交易的唯一识别数据,以及支付账户标识符或虚拟货币钱包的数据,如果支付 账户数据或虚拟货币钱包标识符用于交易。
3) 虚拟货币提供商业务计划
虚拟货币提供商的业务计划至少需提供两年。
4) 虚拟货币提供商自有资金要求
虚拟货币提供商的自有资金必须始终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规模,以较大者为准:
1)授权资本规模
2)通过计算方法计算的自有资金金额:
如果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提供本法第3部分第101或102款规定的服务,则提供商的自有资金应至少等于以下部分的总和:
1)服务提供的交易量中的4%,或等于500万欧元的交易额;
2)服务操作的交易额的2.5%,该交易额超过500万欧元但不超过1000万欧元;
3)服务提供的交易额的1%,该交易额超过1亿欧元但不超过1亿欧元;
4)服务提供的交易额的0.5%,该交易额超过1亿欧元但不超过2.5亿欧元;
5)服务提供的交易额的0.25%,该交易额超过2.5亿欧元。
本文第6款规定的作为服务的交易份额应根据上一年度本法第3条第101款和102款规定的服务的总交易量的十二分之一进行计算。在前一年度运营时间不到12个月的风险资本提供商必须将前一年度的汇款和外汇交易金额除以前一年度的月份数,以获得相应金额。
虚拟外汇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确保其自有资金随时可以准确计算。
金融情报单位可以确定虚拟外汇服务提供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其自有资金符合本法及其依据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5) 虚拟货币提供商审计
虚拟外汇服务提供商的年度报告审计是强制性的。申请许可时应指定审计师数据。
6) 虚拟货币提供商的位置、地点、董事成员和联系人要求
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的董事成员必须具有高等教育和至少两年的专业经验。
虚拟外汇服务提供商的董事成员不得担任两家以上虚拟外汇服务提供商的董事会成员职务。
7) 申请加密货币许可的国家费用从3,300欧元增加到10,000欧元
我们公司的律师始终乐意回答您有关在爱沙尼亚获得加密货币许可的所有问题,并在整个许可过程中陪伴您的公司。